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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9********,汉族,专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机关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煤兴线(煤炭包-兴义)从盘江往断江方向行驶,23时40分行驶至煤兴线321km+2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2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14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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