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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1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号。2008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小型轿车从胡宅方向往尖山镇曙光路方向行驶,途径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2-3号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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