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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31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Z2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路口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胡某某检测,值为143.2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3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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