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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系福建省**供电局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号**号楼**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福建省福州市往莆田市方向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2104km+900m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偏离行车路线后车头碰撞高速公路出口三角地带的弧形护栏端头,造成胡某某及被害人石某某(系胡某某妻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4月9日死亡。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现石某某亲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且不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胡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胡某某、石某某户口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保险单、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送达回执、死亡谅解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达回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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