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B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沿着天妃路行驶,途经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新溪村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6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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