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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村**号户1,现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闽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其妻子危某某在闽侯县**镇**道其朋友陈某某住处饮酒后,驾驶乘载有其妻子危某某的闽******小车从闽侯县**镇**道村驶出,沿螺陈线,经螺洲大桥桥下五虎山隧道辅洞后,驶入林森大道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路段时(共行驶了约4千米),被闽侯县公安局南片交通警察队民警设卡盘查时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为93mg/100ml,后将其带往闽侯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液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6月6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827鉴定意见书,证实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2mg/100ml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抽取的血样被存放在促凝管中,违法了血样存储的相关规定,致鉴定意见无法采纳,故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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