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庄**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01时39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搭乘郑某某、熊某某)行驶至绥阳县工业大道1公里100米路段处时,撞上同向前方由卢某某驾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致胡某某、郑某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送检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9.17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一般,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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