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7****小型面包车沿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海天大道新花路至海力生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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