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小区**号门市,2017年2月5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甘南县公安局给予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莫旗布西古城含香烤肉店由东向西行驶至四方山新冠肺炎防疫卡口时被莫旗交巡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3.24mg/100ml。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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