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20,系陕西省渭南市**县**村5组村民。
该胡自幼上学,2006年初中毕业后一直打工。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陕AS98Y3号小型汽车沿**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中段时,被**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1.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酒精检测含量较低,且属于深夜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文婷相对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请在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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