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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蓝山县塔峰镇*****2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蓝山县塔峰镇****24*号。

辩护人无。

本案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持“A1A2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南平路与新民路路口路段时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2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46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湘检诉一[2019]3号)第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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