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21时33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城老大桥往余庆县城乌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乌江路老大桥至鹏程方向50米(老大桥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