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民和镇董源路某饭店吃饭饮酒。饭后21时许,胡某某驾驶自己的赣A*****号车往进贤县**镇**小区家里行驶,经民和镇祥和路、右拐进入人民大道、在嘉禾路与人民大道交叉红绿灯左拐进入嘉禾路,再左拐进入民和路,右拐进入滨湖桃苑小区旁边的一条无名路,再左拐进入街九巷,右拐进入中山大道后于21:14时许行至铜锣湾售楼部路段,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及送达告知书;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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