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遵大路与宜之街交叉口西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醇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
(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
(4)交强险复印件;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照片;
(7)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8)自述材料;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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