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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廖武义,重庆市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奉节县白帝镇街上一烧烤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FK0***的丰田牌小轿车从白帝镇工地出发,当车辆行驶至奉节县永乐镇丰收村长凼支路岔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所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京CDE***的丰田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报警,交巡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带回交巡警大队,经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越野车经维修后,共花费人民币18000元,经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协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共计1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汽车维修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抽血照片、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陈某某、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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