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镇**村**组**号,租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取保候审。6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4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湖滨大道**路口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89.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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