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8********,汉族,务工,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Q*****小型轿车,沿成都市红星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17中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胡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87.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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