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他人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的“**”饭店饮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湘******黑色的**牌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出发,途经**路、**路、**路、**路,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湖南省脑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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