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涟源市**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朋友在某KTV唱歌时饮酒。当晚22时45分许,胡某某驾驶牌号为赣******的小型汽车,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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