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居民点**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朋友在**工业园区**领秀旁边的**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白酒,结账时许某某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胡某某劝阻失败后在车内抽烟。后巡逻警察让胡某某把车挪开,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新N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工业园区**领秀**饭店旁边的停车场行驶的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39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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