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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静宁县**乡**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同村的程某某在程某某家里一起聊天饮酒。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用一罐“崂山牌”啤酒(700ml/罐)和二两“金徽”牌白酒。当日23时许,胡某某驾驶自有的灰色甘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李治公路胡家源岔路口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胡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用于待检。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28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明、视频说明等;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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