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马鞍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镇**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和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牌小型轿车自马鞍山市印山路、红旗路、采石河路、205国道,行驶至沪武高速采石矶收费站外广场时,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事发时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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