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0********,贵州省黎平县人,侗族,大学文化,群众,黎平县**局干部,中共党员,家住黎平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吴化敏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喝醉酒后驾驶贵HP****小型普通客车从黎平县德凤街道林业局小区往生望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56分左右,在黎平县德凤街道黎阳中路2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53mg/100ml,胡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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