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新田县,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村,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21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0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机场高速东侧0公里245米(越秀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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