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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粤B1****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常店镇常店村七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在与对向车辆会车时,车上乘坐人员王某某与对方会车车上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03.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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