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粤B1****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常店镇常店村七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在与对向车辆会车时,车上乘坐人员王某某与对方会车车上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03.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