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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书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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