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6********,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四川省五指山往云南省绥江县方向行驶,行至彝绥线K283+500M,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2.3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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