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78********,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大专文化,云南省水富县**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县**街道办事处**巷**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云C*****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往安边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宜凤路17k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67.8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宜宾市横江镇金州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3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7.5mg/100ml。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