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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78********,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大专文化,云南省水富县**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街道办事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云C*****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往安边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宜凤路17k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67.8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宜宾市横江镇金州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3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7.5mg/100ml。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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