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8********,汉族,群众,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00时08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弄得116.6mg/100ml)后驾驶蒙BB****号小型轿车沿新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府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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