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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