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丰满区**D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21时2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吉B****1号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沿丰满区南山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截获。经鉴定,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为11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卷宗11-22)证实:2020年10月15日21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吉B****1号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沿丰满区南山街由北向南行驶时时被截停,经鉴定,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19.09mg/100ml。
2、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卷宗2、23-24)证实:胡某某系例行检查时在卡点处被查获。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卷宗1)证实:胡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卷宗25)证实:胡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0mg/100ml。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卷宗38-39)证实:有证驾驶,驾驶证及车辆记录无异常。
(5)血样提取登记表。(卷宗26)证实:胡某某血样采集符合法定程序。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宗35-36)证实:胡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被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7)情况说明。(卷宗32)证实:胡某某无前科劣迹。
(8)免于刑事诉讼申请、营业执照。(补偿证据)证实:胡某某系吉林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市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胡某某日常表现良好、对企业贡献巨大进行了说明,并申请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3、鉴定意见(卷宗27-33)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9.0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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