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F****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从中江县集凤场镇沿金钱村村道回家,当车行驶至中江县集凤镇金钱村5组路段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道路上有斗车影响其通行与刘某某发生纠纷,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该起纠纷时,发现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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