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女友从本市东区中环天地沿机场路往机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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