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22时许,因妻子爷爷病危,酒后驾驶津F****0号小型轿车从蓟州区别山镇小保安镇村家里出发,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国道与津围线交口处后向北行驶,沿着津围线行驶至津围线与马营公路交口处后向西行驶至西大峪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证言;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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