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07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隆庄内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00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奈曼旗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通辽市委政法委、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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