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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9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镇“**** **区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涉案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送货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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