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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轿车,自台客隆超市附近出发往新汽车站方向行驶,途径徽溪西路翚溪山庄至来苏小区路段,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现场精神、身体状态为清醒。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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