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6********,汉族,大学文化,颍上县**中学教师,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7.7mg/100ml,属醉酒范畴。事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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