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J的小型轿车沿着黄山市屯溪区中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中易路前园路至滨江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3.7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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