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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宜兴市**街道******车库(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A5****小型轿车上道行驶,行驶至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路紫竹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 

3.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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