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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街道**村**号,现住乐陵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黑色丰田汽车自乐陵市圣泽苑小区附近行驶至乐陵市七星乐园路口时被办案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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