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的小型轿车,经过**路**园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即在现场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20年0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