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位于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平街开的门市部内饮酒后,驾驶川Y*****车辆搭乘李某某等人从门市部出发向平昌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昌县新平街西段(城区中队外)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胡某某检测结果为93mg/100ml ,随后抽取胡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
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案发当晚未发生交通事故。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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