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镇**路**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06分,胡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桂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高速田东入城大道金芒大道处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鉴定意见;3.胡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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