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由东至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凯江路与双拥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胡某某由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1.9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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