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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街道**社区**宿舍区,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楼**层**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广场尚品新城其姐姐家中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DOXH**小型轿车回家,途径湖天开发区锦园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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