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单元**号,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21时35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向龙二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向龙二路与民兴二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胡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1。民警遂将胡某某带至成都市核工业四一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验。经检验,胡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7.0mg/100m1,胡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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