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1********,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03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县道**街西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系统查询,胡某某准驾车型为C1,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5mg /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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