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火车站汉庭酒店门前路段倒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57mg/100ml。2019年8月28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3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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