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1********,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冷翠竹路二广连接线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表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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